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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人社:“十问十答”带你全面了解工伤保险

2021-10-25 11:03:28来源:韶关日报编辑:aomi
 

  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政策的社会保障作用,我市人社部门认真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日常业务工作,截至9月底,市本级共受理580多宗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500宗,共开展25期劳动能力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共1166宗。为帮助大家更深入了解该项政策,笔者特意走访市人社局对相关政策要点梳理如下:

  问: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由谁立即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都有谁有义务予以配合?

  答: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问: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是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答: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问: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来负担?

  答: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使用哪种方式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答: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问: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吗?

  答:不需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不停止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支付的频率应为?

  答:每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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