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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吗

2023-09-01 10:24:52来源:中老年时报编辑:辛文
 

  现如今,越来越多退休的身体健康老年人走出家门再就业。“银发族”发挥余热的同时,一旦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能否算工伤?这一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最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着力保障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

  务工农民张某(女)与某清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员工入职表》,工作内容为保洁主管。张某为某区村民,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清洁公司时已经56岁。

  某日早晨,张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经诊断,造成腰部一处椎体骨折、骨盆骨折、右肺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清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本案中,张某进入清洁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为某区村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张某属于外出务工农民。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清洁公司主张,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张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清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即便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清洁公司与张某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妨碍人社局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置的初衷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清洁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对于聘用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是分散企业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必要渠道。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超龄”从业人员,即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按照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通过以案释法,有力保障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引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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