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局近日发布的《2020年全国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计划》,COVID-19中治疗肺炎相关呼吸系统疾病的药品可纳入2020年全国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
自COVID-19爆发肺炎以来,国家医疗保险局发布了“两个保证”政策,对所有确诊和疑似患者实行先治疗后结算。截至7月19日,COVID-19确诊和疑似肺炎患者135,500例已通过医疗保险结算,涉及医疗费用18.47亿元,医疗保险费12.32亿元,占67%。
可列入2020年《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新药范围还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列入临床急需的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名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并在2020年8月17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仿制药;等等。
根据《方案》,药品目录以外的所有合格西药和中成药,均由企业按程序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新增范围。建立监督机制,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目录,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公众、新闻媒体和医药企业的监督;对所有的评审和计算工作进行打分,确保专家独立、公正地提出意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和人员职责,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纪律规范,确保目录调整工作公平、安全、有序。
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于2020年11月至12月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